一、出臺背景
為維護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者權益,加強國家出資勘查成果管理,全面、準確掌握礦產資源家底,根據《關于清理國家出資勘查已探明礦產地的通知》(國土資廳發〔2000〕32號)、《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強對國家出資勘查探明礦產地及權益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財建〔2010〕1018號)、《甘肅省自然資源廳關于推進礦產資源管理改革有關事項的意見》(甘資規發〔2020〕4號)、《甘肅省自然資源廳關于推進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甘資規發〔2020〕7號)有關要求,起草了《關于進一步規范國家出資勘查探明礦產地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
二、政策主要內容
《通知》共5部分19條。
(一)第一部分“范圍界定”,共3條(1-3),闡述礦產地的范圍界定,指國家礦產地、有資源量但未達到礦產地標準地段、未探獲資源量地段,統稱“礦產地成果”。
(二)第二部分“分級分層管理”共6條(4-9),明確礦產地成果按礦業權出讓登記礦種權限實行省、市、縣分級管理,明確礦產地成果面積確定原則,明確礦產地成果必須經評審、審核、公示、公告等程序確認,納入礦產地數據庫按照礦產地、有資源量但未達標地段、未探獲資源量地段分層管理,作為統計依據。
(三)第三部分“成果處置和使用”共5條(10-14),明確礦產地成果用于出讓、儲備、安排勘查項目使用等,自然資源管理部門定期發布礦產地統計信息。
(四)第四部分“監督管理”共3條(15-17),明確對礦產地成果、資料提交單位的監督管理。
(五)第五部分“其他”共2條(18-19),明確省廳建立工作制度并指導市州工作,明確文件有效期。
三、主要特點和有關情況說明
(一)礦產地范圍界定。除對達到國家標準的礦產地進行管理外,還將資源量未達到國家認定標準的、無資源量的國家出資勘查成果均納入礦產地管理,實現了礦產資源“評審備案”成果與“礦產地”成果無縫連接,做到了對礦產資源全面管理和掌握。
(二)對礦產地實行分級分層管理。建立了礦產地成果的評審、審核、公示公告、統計等管理制度,明確了礦產地成果分層進行管理。
(三)明確礦產地成果處置和使用。明確礦產地成果處置的原則、前提等。明確由省自然資源廳對礦產地統計信息進行發布。
(四)加強礦產地監管。多方位強化礦產地監管,進一步提升礦產地成果質量。明確相關利益方可對礦產地認定結果提出異議,發現已認定礦產地成果存在弄虛作假的,可以予以撤銷。強調礦產地權益屬于國家,各項目承擔單位不得瞞報或泄漏。制定了礦產地日常監管機制,及時改正發現的錯誤。
(五)制定礦產地管理工作制度。按照礦產地管理流程,制定了礦產地管理工作制度,進一步明確相關處室局、直屬事業單位的工作職責。
四、制定過程和征求意見采納情況
2020年10月,我廳就推進《通知》編制工作進行部署,由廳礦保處牽頭,地勘處、礦權處、儲量評審中心、信息中心等部門參與開展文件起草。經分管廳領導多次組織會議對文稿研究修改后,于2021年7月23日、2021年8月9日向廳有關處室及直屬事業單位、各地勘單位、各市(州)自然資源局征求意見。共收到有關單位反饋的意見35條,經研究審定,全部及部分采納32條,不采納3條。對未采納的意見,已及時和有關單位進行溝通,達成了一致意見。